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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e幣狂歡背後的稅務隱患:ICO案例警示1400億美元市場
Meme幣熱潮背後:巨額市場中的稅務風險
2024年,比特幣在全球金融舞臺上佔據中心位置,同時也成爲了meme幣狂歡的年度。數據顯示,約75%的meme幣誕生於今年,截至12月初,meme幣交易增幅超過950%,總市值突破1400億美元。這股熱潮不僅爲加密市場帶來新一輪熱度,還吸引了更多普通投資者進入加密資產領域。
meme幣的火爆讓人聯想到2017年前後的ICO熱潮。當時,ERC-20標準的出現大幅降低了發行通證的成本,百倍、千倍項目層出不窮,數十億美元湧入ICO市場。而今年,以Pump.fun爲代表的一批發射平台使得發行通證變得更加簡單和公平,掀起了一場持續至今的meme幣風暴。
盡管ICO和meme幣在技術和邏輯上存在諸多差異,但投資者和項目方面臨的稅務合規風險可能相似。在上一輪ICO熱潮中,不少投資者和項目方遇到了相關的稅務問題。如今,隨着meme幣熱潮持續,稅務合規再次成爲加密資產投資者和meme幣發行方需要關注的核心問題。
本文將回顧Oyster案和Bitqyck案這兩起與ICO相關的逃稅案件,爲加密投資者在meme幣熱潮中提供稅務合規方面的思考。
兩起典型ICO逃稅案例
Oyster案:售幣收入未申報,創始人獲刑四年
Oyster Protocol平台於2017年9月由Bruno Block(真名Amir Bruno Elmaani)創立,旨在提供去中心化的數據存儲服務。2017年10月,平台開始ICO,發行名爲Pearl(PRL)的通證。Oyster Protocol聲稱PRL將創建一個雙贏的生態系統,讓網站和用戶都能從數據存儲中受益。創始人還公開承諾ICO後PRL供應量不會增加,智能合約將被"鎖定"。
通過ICO,Oyster Protocol初期籌集了約300萬美元,實現了主網上線並啓動數據存儲服務。然而,2018年10月,創始人利用智能合約漏洞私自鑄造大量新PRL並在市場拋售,導致PRL價格暴跌,但他個人獲得了巨額收益。
這一事件引起了監管部門的注意。最終,SEC就欺詐投資者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檢察部門則就逃稅問題提起刑事訴訟。檢察官認爲,Bruno Block不僅損害了投資者信任,還違反了數百萬美元加密貨幣利潤的納稅義務。他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只在2017年提交了一份納稅申報表,稱僅從"專利設計"業務獲得約15000美元收入,2018年則未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未向國稅局報告任何收入,卻花費至少1200萬美元購置房產、遊艇等。
最終,Bruno Block對逃稅事實供認不諱,於2023年4月簽署認罪協議,以逃稅罪被判處四年監禁並向稅務部門賠償約550萬美元。
Bitqyck案:ICO轉移收入未納稅,兩發起人合計服刑八年
Bitqyck是由Bruce Bise和Samuel Mendez創立的加密貨幣公司。該公司首先推出Bitqy幣,聲稱爲"錯過比特幣的人"提供替代性致富方式,並於2016年進行ICO。公司向投資者承諾每個Bitqy幣附帶1/10股Bitqyck普通股,但實際上公司股份始終由創始人持有,從未向投資者分配承諾的股份和相應利潤。
隨後,Bitqyck又推出BitqyM幣,稱購買該幣可讓投資者通過爲華盛頓州的Bitqyck比特幣挖礦設施供電來參與"比特幣挖礦業務",但實際上這樣的設施並不存在。通過這些虛假承諾,Bise和Mendez從13000多名投資者處籌集了2400萬美元,並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
SEC對Bitqyck一方欺詐投資者的行爲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8月,Bitqyck承認事實並達成民事和解,公司及兩位創始人共同向SEC支付了約1011萬美元的民事罰款。檢察部門則繼續對Bitqyck一方提出逃稅指控:2016年至2018年,Bise和Mendez通過發行Bitqy和BitqyM賺取至少916萬美元但向IRS少報相關收入,共造成超160萬美元的稅收損失;2018年,Bitqyck公司從投資者賺取至少350萬美元,卻未提交任何納稅申報表。
最終,Bise和Mendez分別於2021年9月和10月認罪,均以逃稅罪判處50個月監禁(合計約八年),並分別承擔160萬美元的連帶責任。
兩案涉及的稅務問題詳解
Oyster和Bitqyck兩案的核心問題之一是ICO收入的稅務合規。在這種新興籌資形式中,一些發行方通過欺詐投資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巨額收入,卻少報收益或不進行納稅申報,引發了稅務合規問題。
美國法律如何判斷逃稅?
在美國,逃稅是重罪,指故意採取非法手段減少應繳稅款,通常表現爲隱瞞收入、虛報支出、未申報或未按時繳納稅款等行爲。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規定,逃稅罪爲聯邦犯罪,一旦被判定爲逃稅者,個人可能面臨最高5年監禁及最高25萬美元罰款,單位則可能面臨最高50萬美元罰款,具體處罰取決於逃稅金額和性質。
構成逃稅罪需滿足:(1)欠繳大量稅金;(2)實施積極逃稅行爲;(3)存在逃稅主觀故意。逃稅調查通常涉及對金融交易、收入來源、資產流動等的追溯和分析。在加密貨幣領域,由於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徵,逃稅行爲更易發生。
兩案中的涉稅行爲
在美國,ICO各環節都可能涉及納稅義務,項目方和投資者在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稅務責任。項目方在ICO籌集資金時必須遵守稅務合規要求。ICO所籌集的資金可視爲銷售收入或資本募集。如果用於支付公司運營費用、開發新技術或擴展業務,這些資金應視爲公司收入,需依法繳稅。
投資者通過ICO獲得通證後也有納稅義務。特別是當獲得的通證帶來獎勵或空投時,這些獎勵將被視爲資本利得,需繳納資本利得稅。在美國,空投和獎勵通證的價值通常按市場價值計算並進行稅務申報。投資者持有通證一段時間後出售獲得的利潤,也會被視爲資本利得徵稅。
客觀上講,無論是Oyster案還是Bitqyck案,當事人的行爲不僅侵犯了投資者利益,構成欺詐,而且在不同程度上違背了美國的稅法規定。
Oyster案中的逃稅行爲
在Oyster案中,PRL進行ICO後,創始人Bruno Block利用智能合約漏洞私自鑄造大量PRL並拋售,獲得巨額收益。Bruno通過出售PRL迅速積累財富,但未履行相關納稅義務,觸犯了《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的規定。
本案中Bruno Block的行爲存在特殊之處,因爲他在出售Pearl之前還鑄造了Pearl。對於出售通證所得應繳納資本利得稅自不待言,而對鑄造通證行爲是否徵稅,一些觀點認爲應類比挖礦過程徵稅。實際上,鑄造所得是否需要納稅,應取決於通證的市場流動性。在通證市場尚未形成流動性時,鑄造的通證價值難以確定,進而無法明確計算所得;但如果市場已具有一定流動性,這些通證便具備市場價值,鑄造所得應視爲應稅所得。
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
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涉及對投資者虛假承諾和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ICO成功籌集資金後,創始人Bise和Mendez未按預定承諾履行投資回報,反而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這種資金轉移行爲本質上等同於將投資者資金轉化爲個人收入,而未用於項目開發或投資者利益兌現。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規定,無論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均被納入應稅收入。美國最高法院也在詹姆斯訴美國案(1961)中確認了該規則。美國公民在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必須將非法收益作爲收入報告,但這類納稅人通常不會報告這類收入,因爲非法收入的上報可能引發相關部門對其非法行動的調查。Bise和Mendez未能按要求將從ICO籌集資金中轉移的非法所得作爲收入報告,直接違反了稅法相關規定,最終承擔刑事責任。
提示與建議
隨着meme幣火爆,許多加密行業人士獲得了巨額回報。然而,正如此前ICO逃稅案件所示,在meme幣市場中,我們不僅需要關注技術創新和市場機會,更應關注稅務合規這一重要事項。
第一,了解發行meme幣的稅務責任,避免法律風險。盡管發行meme幣並不會像ICO那樣直接通過籌資獲得收益,但當meme幣發行者和早期投資者持有的通證升值後,仍應在出售時就相關資本利得納稅。雖然人人都可以在鏈上匿名發行meme幣,但這並不意味着發行者可以躲避稅務稽查。避免稅法風險的最佳方式是遵守稅法,而非尋求更有效的鏈上匿名手段。
第二,關注meme幣交易過程,確保交易記錄透明。由於meme幣市場投機性強,新項目不斷湧現,投資者的交易可能非常頻繁,隨之而來的是繁多的交易記錄。加密資產投資者需要保存好詳細交易記錄,特別是使用專業的加密資產管理和稅務申報軟件,以確保所有買賣、轉帳和獲利都有跡可循,並在稅務申報時得到正確的稅法定性,避免潛在稅務糾紛。
第三,跟進稅法動態,與專業稅務人士合作。各國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法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會存在經常性調整,其中的關鍵改動可能直接影響實際稅收負擔。因此,meme幣的投資者和發行者都應對所在國的稅法動態保持高度關注,必要時尋求專業稅務人士的意見,協助作出最優的稅務決策。
總之,已達1400億美元的meme幣市場具有巨大財富效應,但這些財富也伴隨着新一輪的法律挑戰和合規風險。發行方和投資者都需要充分認識相關稅務風險,在復雜的市場中保持謹慎和敏銳,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