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四川法院審理利用虛擬幣倒賣外匯案,涉案金額超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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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30 日,2020 年至 2021 年,被告人萬某園、陳某文、黃某圓以營利爲目的,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其中,被告人萬某園負責聯繫需要美元的客戶,並通過陳某文聯繫黃某圓,將相應的人民幣或使用人民幣購買的 USDT(虛擬貨幣泰達幣)轉給黃某圓提供的人民幣收款帳戶或 USDT 收幣地址。黃某圓利用自己控制的兩家香港公司帳戶,在網上轉美元給陳某文提供的收款公司帳戶,並將美元轉款「水單」(匯款憑證)發送給陳某文。客戶在交易談妥或收到美元後將購買美元的人民幣轉到萬某園提供的銀行帳戶,或與萬某園通過貨款結算等方式支付人民幣,最終完成交易。經會計師事務所清理,在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期間,萬某園、陳某文採取上述方式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收取客戶用於購買美元的人民幣共計 2.3404 億元。該案最初由四川省樂山市沐川縣人民法院受理,該院認爲該案涉及以虛擬貨幣爲媒介買賣外匯行爲性質的認定問題,因不同地區對虛擬貨幣合法性認識存在差異,實踐中對該種行爲性質的認定存在分歧;同時,該案其中一名被告人爲香港居民,被告人多次利用虛擬幣作爲支付手段,在不同幣種間劃轉謀取利益。考慮到該案情形在轄區內屬於新類型,社會關注度高,據此,報請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 2024 年 8 月 28 日作出(2023)川 11 刑初 24 號判決: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通過「外匯—虛擬貨幣—人民幣」的方式,以虛擬貨幣爲交易媒介,實現人民幣與美元的價值轉換,變相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爲均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萬某園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四萬元。萬某園還涉及其他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四萬元。被告人黃某圓、陳某文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一萬元、二十五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服判息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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