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e廣場獨家活動: #PUBLIC创作大赛# 正式開啓!
參與 Gate Launchpool 第 297 期 — PublicAI (PUBLIC),並在 Gate廣場發布你的原創內容,即有機會瓜分 4,000 枚 $PUBLIC 獎勵池!
🎨 活動時間
2025年8月18日 10:00 – 2025年8月22日 16:00 (UTC)
📌 參與方式
在 Gate廣場發布與 PublicAI (PUBLIC) 或當前 Launchpool 活動相關的原創內容
內容需不少於 100 字(可爲分析、教程、創意圖文、測評等)
添加話題: #PUBLIC创作大赛#
帖子需附帶 Launchpool 參與截圖(如質押記錄、領取頁面等)
🏆 獎勵設置(總計 4,000 枚 $PUBLIC)
🥇 一等獎(1名):1,500 $PUBLIC
🥈 二等獎(3名):每人 500 $PUBLIC
🥉 三等獎(5名):每人 200 $PUBLIC
📋 評選標準
內容質量(相關性、清晰度、創意性)
互動熱度(點讚、評論)
含有 Launchpool 參與截圖的帖子將優先考慮
📄 注意事項
所有內容須爲原創,嚴禁抄襲或虛假互動
獲獎用戶需完成 Gate廣場實名認證
Gate 保留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探討技術中立原則在刑事案件中的應用邊界
技術中立原則在刑事案件中的應用探討
近年來,多起涉及程序員或技術團隊提供技術服務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引發關注。這類案件的共性問題是:能否以"技術中立"爲由爲當事人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甚至無罪?
要有效運用技術中立原則進行辯護,需要從更宏觀的制度演化視角,理解該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司法功能定位。本文將從典型案例切入,系統梳理技術中立原則的歷史沿革與司法演進,分析中國法律體系下該原則的適用態度及裁判標準,並探討其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思路及法律邊界。
技術中立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技術中立原則最早源於美國專利法中的"普通商品原則"。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借用該原則,認定索尼錄像機因具"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而不構成幫助侵權,奠定了技術中立原則的基礎。
2005年的Grokster案確立了"積極誘導規則",突破了索尼規則的機械適用,將"意圖標準"納入技術中立抗辯的判斷框架。
20世紀90年代,隨着P2P文件共享等技術發展,美國頒布《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引入"避風港原則",爲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版權侵權責任豁免機制。
技術中立原則在中國的發展與適用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技術中立原則貫穿於互聯網監管、知識產權及電子證據等多個領域。
2006年《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吸收了"避風港原則",規定了"通知+刪除"機制。同時補充了"紅旗原則",即若ISP明知侵權內容如"紅旗般明顯",或通過算法誘導傳播,則技術中立抗辯無效。
國內典型案例包括愛奇藝訴大摩網路廣告屏蔽不正當競爭案、泛亞公司訴百度音樂盒侵權案等。這些案例體現了技術中立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廣泛適用。
然而,技術中立原則在刑事司法領域是否有其適用空間,仍需進一步探討。下一篇文章將重點討論技術中立在刑法領域的適用限制與辯護思路。